2007年12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时谁该担责?
许琴

  陈女士问:
    最近,我找了一家专门安装塑钢窗的公司,将家中原有的铝合金窗换成塑钢窗。在拆卸窗户时,有一名工人掉到楼下,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200多元。事后,家政服务公司的老板领着工人们多次上门向我索要“同情费”。请问,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受伤,责任应该由谁来负?
    本报释疑:关于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受伤后,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,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如果他们是受雇于家政公司,再到居民家中服务的,其受伤后责任就应当由家政公司来负。因为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是营利性的,其有权对家政人员进行管理,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其安全。就本案而言,家政服务公司的老板应当承担服务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。如果居民自己雇用零工,一旦雇员出事,雇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